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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江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文章來源:未知 |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1-03-04

            內江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2018年10月23日經內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12月7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內江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內江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的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或者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包含濱水綠化專項規劃、山體保護綠化專項規劃。

              市、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在修建性詳細規劃中劃定綠線。

              第六條 市、縣(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確定的綠線向社會公布,設立綠線公示牌或者綠線界碑。

              依法調整綠線導致規劃綠地減少的,應當規劃新的綠地,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

              第七條 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占新建、改建、擴建用地總面積的規劃指標為:

              (一)舊城改造區、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業區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礦區企業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開發建設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開發建設區內的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醫院、療養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鐵路、道路應當按規劃和技術規范進行綠化。

              除前款各項規定外,其他建設工程,地處城市建成區內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區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沱江兩岸、沱江支流兩岸、湖庫沿岸的濱水綠地,應當按照濱水綠化專項規劃進行建設和管理。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濱水綠地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會公布,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應當規劃建設綠道,將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郊區生態觀光農業、自然人文景觀并聯,形成綠道體系。

              綠道兩側按不低于十米寬度規劃建設綠帶。

              第十條 舊城區應當增加公共綠地,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用于城市綠化。

              城市新建區應當在三百米半徑內規劃建設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五百米半徑內規劃建設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舊城改造區、新開發區居住區的綠地,由改造或開發單位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園林綠地建設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的市政設施和綠地應當編制專項設計,設計應當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等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項目建設中優先使用鄉土喬木樹種,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

              采用鄉土喬木樹種的比例應當占園林綠化建設項目喬木總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喬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本條第一款所稱鄉土喬木樹種,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名錄,并征求公眾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景觀路種植的行道樹應當采用胸徑不小于十厘米的樹木,其他道路行道樹應當采用胸徑不小于六厘米的樹木。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已種植的行道樹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要變更的,按建設審批程序辦理變更。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主要內容為:

              (一)苗木、種植土、置石等園林工程材料的質量情況;

              (二)亭、臺、樓、閣、廊、榭、軒、舫等園林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和工程質量情況;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樹穴開挖、苗木吊裝、高空修剪等施工關鍵環節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具體監督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地管理實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或者居民負責;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臨街的單位和門店經營者負責管理維護其門前責任地段的綠化;

              (七)開發區的綠地由開發單位或者開發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單位負責。

              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養護標準,對養護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對其他綠地養護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七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對各類綠地開展普查,實施監測和監控,公布綠地建設、養護和管理的信息。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將園林綠化工程的竣工測繪圖(1:500)報送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錄入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以及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單位的信用狀況納入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綠地中的樹木因不可抗力危及交通、管線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時,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行為進行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并處賠償金額一至三倍罰款;

              (三)擅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并處賠償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四)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相關職能部門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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